江西的龙狮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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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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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简介

 

基本情况: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于2005年9月28日,是管理江西省舞龙舞狮运动的全省群众性体育团体,是代表江西参加相应国内外龙狮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也是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下设技术、外联、宣传等专项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江西省体育局群体处109室。协会名誉主席:聂明阮(江西省体育局副局长、体总主席),主席:罗水保(江西省体育局群体处处长)。

协会宗旨团结全省龙狮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在规范化、科学化、竞技化的轨道上向全省推广和普及中华民族的传统体育运动,进行对外活动及交流,推动我省龙狮运动发展。

协会职能:组织开展全省的竞赛、训练和教学工作,进行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龙狮器械标准,同时选拔和推荐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参加国内外的比赛和交流等。

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  省体育局群体处

电话(传真):0791-6294633

  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

JIANG XI PROVINCE DRAGON AND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是管理江西省舞龙舞狮运动的全省群众性体育团体,是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按照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团结和依靠全省舞龙、舞狮运动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我省舞龙、舞狮运动发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增进与国内外舞龙、舞狮运动组织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发展舞龙、舞狮运动贡献力量。

第四条    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是代表江西参加相应国内外龙狮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龙狮运动协会位于江西省体育局群体处1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体育组织有关规定,举办以下各项活动:

(一)积极开展群众性舞龙、舞狮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舞龙、舞狮技术水平,为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作贡献;

(二)组织舞龙、舞狮比赛及训练工作;

(三) 拟定舞龙、舞狮竞赛办法及制度,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组织舞龙、舞狮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业务学习、考试,并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等级裁判员的评定工作;

(五)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六)向国内外宣传、介绍、推广舞龙、舞狮运动,组织参加或主办有关国内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区)及行业、大专院校体协龙狮运动协会及本会所认可的其他舞龙、舞狮社团组织,以及热爱龙狮运动、具备本运动项目专长的技术骨干,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放映情况,提供有关部门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及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协会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听取提交协会的工作报告和专项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提交协会的提案,形成和发布有关决议;

(五)审议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六)调整机构、协会换届和其他必需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罗水保同志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社会资助、工矿、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观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江西省龙狮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